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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知识100问》 二 农村社会保险 58.劳动者在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20-07-12 18:04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王某在某镇家具厂做工。2004年8月23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听到路人梁某“抓小偷”的呼叫,发现小偷正在自己的前方,当即追赶,当追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面包车撞倒,花去住院费、治疗费1万元。事后,王某请求家具厂给予工伤待遇,但厂方认为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也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负伤,因而拒绝王某的请求。那么,王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呢?

答:这是关于劳动者在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问题。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5条第2项也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可见,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而负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受伤是否与执行单位工作有关并非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王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同时王某的负伤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