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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五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57.医疗机构如何支付患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发布日期:2020-07-10 15:06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5年6月23日上午10时,农村妇女王某在县医院妇产科待产,通过剖腹手术产下一名男婴。然而,由于手术因医院的延误导致婴儿呈“重度窒息症状”。当天下午,婴儿从妇产科转送儿科急救。后被确诊为“脑瘫”。王某和其丈夫以其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进行赔偿。那么,医疗机构如何支付患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目前许多地方推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此,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赔偿费用采用一次性结算方式,这种方式简便,符合医疗事故赔偿及时、便民的原则,可以防止推诿现象。但是这种方式对受害者可能也不利。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身损害赔付时,以一次性支付为主定期支付为辅的支付方式。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农村妇女王某在医院生产时,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她生育了一个脑瘫儿,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农村妇女王某可以要求医院一次性支付,也可定期支付,如医院采用定期支付,医院应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