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3年7月21日,经某村委会(发包方)同意,村民张某(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该村苹果园转包给李某(受让方)建厂,三方签订了果园转包协议书,该协议书注明有偿转让费3.5万元,8月1日交付土地的同时支付转包费。协议签订后,张某听说自己的土地转包费价格太低,便向李某提出要求增加价格至4万元,李某听后并没有表态。到了8月1日,李某向张某支付了3.5万元,张某认为自己已将转包价上涨至4万元,李某应按4万元交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该合同是否已经变更?
答:《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一方不同意,则合同变更无效。
本案中,某村委会、张某与李某三方签订了转包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后来张某提出由于自己缺乏经验,约定的转包费过低,要求增加转包费价格,这是张某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但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李某对张某的请求没有表态,表明李某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则合同未变更,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