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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五 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55.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发布日期:2020-07-09 17:0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2年12月10日晚,民工粱某在合肥市一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双脚受伤。当晚,粱某被送到合肥市一家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该院拍片检查后,被诊断为双足软组织挫伤。2003年6月30日,粱某因旧伤难忍到另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距骨坏死。2003年12月8日,粱某又到第一次就诊的医院复诊,被诊断为右距骨陈旧性骨折。此时,粱某才得知由于该医院误将骨折当软组织挫伤治疗,致使其距骨缺血性坏死。为此,粱某要求医院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谁支付?

答: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方,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具体行为人可能是医疗机构本身,也可能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如果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就应该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医疗纠纷中,当侵权行为是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行为导致患者的权益受损时,这时承担侵权责任往往不是医护人员,而是由医疗机构来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所以医务人员不是赔偿主体。

在本案中,粱某第一次就诊的合肥市一家医院急诊科的医务人员由于过失诊断错误,导致粱某的骨折治疗延迟,从而造成损害。所以根据有关规定,虽然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但是粱某并不能要求该诊治的医生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应由医务人员所在医院来承担。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