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福建省上杭县村民胡洁(化名)由于一次意外事故造成骨折,在上杭县某医院进行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经龙岩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的专家和县医院的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立即手术。由于医生的疏忽,造成手术不久钢板就已断裂,患者疼痛不已,还花费不少。胡洁将县医院和第一、二人民医院来为自己会诊的医生及其所在医院全部告上法庭。那么,患者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答: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的被告,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以发生事故的医疗机构为被告。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医生或护士,但他们的诊疗护理行为,是代表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治疗,因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2)以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生为被告。个体医生行医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医生本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3)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告。如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它就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要以具有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告。
在本案中,县医院与患者之间有明确的医患关系,发生医疗事故后,县卫生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是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的。县医院要求市人民医院派员会诊,是积极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市人民医院没有与患者订有医疗合同,他们只是代表县医院进行医疗活动。对于就治的医生,无论是县医院的医生还是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他们都是履行职责,不能作为被告,所以本案中真正的被告只有县医院。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