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农民工李某自1999年外出打工,现受雇于一家沿海外资企业。2004年5月李某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时,由于地面太滑而摔倒,后被诊断为股骨骨折。治愈后的李某与企业对于他是否因工负伤这一事实认定发生分歧。企业认为,李某是在上厕所时自己摔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企业不负担赔偿责任。企业的说法正确吗?
答: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因工导致的伤、病、残、死亡等事故造成的损害,给予从优待遇并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规定不同待遇等级。“因工”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工作领域内(包括工作地点或其他劳动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负伤。其次,“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不测事故,或者因职业病致使身体某器官或者生理功能受到损失引起暂时的或部分的劳动能力丧失。李某在上厕所时摔伤,表面看与工作没有关系。但李某上厕所的行为是人的正常生理行为,是工作正常进行的保障。因此,李某的摔伤是“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李某有权要求企业赔偿自己的损失。因此,企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