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5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村民韦某的妻子韦艳飞(化名),因临盆而到忻城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5时45分顺产下一男婴,6时50分由医务人员送回病房。过了5分钟,妻子突然出现出血症状,经过两个半小时抢救后无效死亡。经柳州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韦艳飞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韦某并没有就此放弃。2006年6月,他将忻城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诉其对韦艳飞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各项补偿费12.912万元。那么,非医疗事故的纠纷如何解决?
答: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但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损害通常称为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如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产品质量造成的医疗损害、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部分非法行医侵害患者的其他权利。尽管这些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都构成民事侵权,医疗机构应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忻城县法院先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后结论为:韦艳飞分娩结束后在产房的观察时间不够,医院存在过失;出现产后出血时,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血容量补充不足;针对子宫收缩乏力的治疗措施不够得力,这些医疗过失与韦艳飞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忻城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应当赔偿韦某的妻子韦艳飞死亡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