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梁某,因为洗澡后产生身体不适,遂到马寨县医院就诊,不料当夜医生开出的三瓶输液还没有吊完,便撒手归西。梁某的家属遂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梁某的家属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梁某的家属不甘心,连续5年多的上访、申诉,后来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那么,如果患者对二审判决有异议,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吗?
答: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重要制度之一。所谓再审制度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制度。再审制度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前两种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称为当事人申诉再审程序。所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另外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还应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必须在裁定、判决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是不变期间,超过此期间不得提起再审。
在本案中,梁某的家属对于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认为有错误,在多年的上访后,终于由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如果梁某的家属在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且提出了新证据或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再审程序也可启动,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