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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二 怎样打刑事官司 49.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并且另行委托辩护人吗?

发布日期:2020-07-03 14:16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某县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该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设立了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形式,其中,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即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为辩护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决定。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对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④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院可以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但是陈某系未成年人,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应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