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甲(承租方)与乙(出租方)于2004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10年;年租金2万元,一年一交;乙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将第一年租金支付乙,但乙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直到4月14日,乙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4月15日,乙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支付第二年租金。甲则认为由于乙违约在先,要想让自己交付第二年的租金,乙就应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先履行义务人违约,后履行义务人有暂停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吗?
答:《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见,当先履行人履行义务违约时,后履行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暂停合同的履行,待抗辩事由消除后,再继续履行。
本案中,乙作为先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损失。作为后履行义务人甲,有权行使抗辩权,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