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甲与村民乙合伙做生意各应得盈利5万元,但乙却未按约支付甲的5万元。在甲的多次催要下,双方达成了一个还款计划。但随后,乙立即主持“分家”,将其全部家产分给三个儿子。乙这才知道上当,立即起诉,要求法院宣告乙分家产行为无效。甲能否要求法院撤销乙的分家行为?
答:《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乙为了逃避债务,假意与甲签订还款计划,转而以分家的手段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其三个儿子,使其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严重损害了甲的利益。因此,乙的分家行为无效,乙应当在分家的财产归还后,清偿甲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