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5年11月,35岁聋哑人韩某,在众乡亲的帮助下带着两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到太原市一家医院就医。11月14日,医院做完手术后向家属告知,因为手术缝合过程中不慎将传导神经损坏,导致患者心律无法正常调理,可能有生命危险,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经过协商,医院免费为小韩装了起搏器。出院后第2个月,韩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那么,患者或家属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
答:民事诉讼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也要遵守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但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则适用一年。在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中,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案件,应当适用一年,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在本案中,韩某的小儿因为医院在手术缝合过程中不慎将传导神经损坏,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虽然免费安装了起搏器,但是对小儿已经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韩某对于医院造成自己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是一年,具体起算时间应从小儿在医院受到伤害那天开始。如果小儿伤害当时不出现,在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韩某在从医院告知他小儿受到伤害的第2个月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超过一年,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他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