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6年1月,村民甲、乙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于当年9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1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则向甲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万元,第二期支付3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向乙交付房屋时支付5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万元。9月1日,甲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仍然没有付款,甲遂以乙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以甲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甲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本案中,从表面看,甲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乙按期向甲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乙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甲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