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李平(化名)是平定县的一个普通农民,2003年5月4日下地干活时,他不慎摔伤左腿,住进了县医院。5月9日,医院给李平做了“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5月23日拆线后出院。回家后不久,家人发现李平身上的创口有脓水流出,并有两针缝线未被拆除。李平再次来到该医院就医。大夫为李平拆掉了缝线,诊断流脓为“脂肪液化”。虽然经多次治疗,伤口仍无法愈合。2004年2月2日,李平被诊断为“骨髓炎”,前往北京进行治疗,花了很多钱。李平认为县医院治疗不力,向卫生部门和法院同时提起处理的申请。那么,起诉医院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争议:(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包括行政调解。在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在医疗事故的争议处理上,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启动并不是建立在有无行政调解的基础上,相反,司法处理还有优先性,所以民事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
在本案中,李平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争议后,他可以自行决定选择哪一种途径来解决该争议,最终实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对于诉讼方式的选择,这并不需要事先应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
(作者:李晓秋)